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副院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签订以下责任书。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决定,保证学院的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在布置、检查、总结工作时,要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
4.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抓好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监督对廉政制度的执行。
5.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一年内至少和主管部门的正职谈话两次;在考查有关干部的政绩时,党风廉政情况应作为重要内容。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的,将根据《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
院长(签字) 副院长(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