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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学工作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6-15 15:52  

关于印发教学工作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技术学院教函[2013]43

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量核定办法(试行)》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量核定办法(试行)
  为实施“品牌办学”战略,培养“技高品端”人才,科学安排教学工作,有序完成教学任务,准确核定教学工作量,合理发放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承担学院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教学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由两部分构成:
  (一) 授课工作量
  教师承担理论课、实践课(含公共选修课)的授课及考核相关工作、指导学生毕业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工作所对应的工作量。
  1.承担学院授课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授课基本工作量每年288课时。
  2.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授课时数中,包含了该课程相关的作业批改、答疑、命题、监考、阅卷、登录成绩、试卷(考核)分析等产生的工作量。
  3. 教师指导毕业班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等,按每生4课时计算工作量。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不超过20人。
  4. 全院思政课、军事理论课按照自然班数计算工作量。1个班系数为1 3个班以内系数为1.2。特殊情况4个以上合班课,系数按1.3计算。全院公共选修课按照《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执行。
  除公共选修课、思政课、军事理论课外,其他课程均实施单班授课,即按照一个自然班为单位计算授课工作量,合班课不乘系数。
由数人共同承担的教学任务,按授课课时比例分配工作量。
  5.授课工作量统计是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时数为依据。各专业及教师个人不得自行调整授课时数。
各专业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要将实验实训课的授课课时数与授课方式予以明确规定。
  6. 校内行政岗位兼课教师授课必须经本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授课。行政岗位兼课人员上班时间授课不能超过每周4课时,其授课工作奖励费计算办法按同等级教师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7. 教师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跨部门(院系)授课必须经本人所在部门和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授课。
  8. 教改课题研究、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工作量参照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二)折算工作量
  教师承担教学相关工作后折算的工作量。折算工作量核定办法另文制定。
  三、授课工作量的统计与审核
  1.授课工作量按月统计。教师本人(含行政岗位兼课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月末向课程所在部门提报当月授课工作量。各教学部门每月5日前按要求统计、审核教师授课工作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核定后报人事处。
  2.指导学生毕业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的工作量按学期统计。各教学部门每学期末按要求统计、审核教师工作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核定后报人事处。
  3.各教学部门建立二级档案管理制度,对本学院教师授课工作量资料予以建档、存档。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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