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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职工劳动纪律及工作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2016-06-15 15:58  

关于印发教职工劳动纪律及工作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院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3-11

技术学院人事发〔20136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教职工劳动纪律及工作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及工作考勤管理规定(修订)》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及
工作考勤管理规定(修订)

  为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院的声誉,提高业务素质,做学生的典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的教职工。
  第二章  工作考勤
  第一节     考勤范围
  第三条    教职工按学院规定时间上、下班,按正常工作日进行考勤。
  第四条    教师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①学院规定的教学时间;②学院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③学院临时安排的工作及集体活动时间。④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    外出调研、研修、培训、访学、进修等教职工,按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
  第六条    党政管理、教辅、后勤服务等人员,均实行坐班制。二级学院坐班人员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确定。
  第二节     考勤办法
  第七条    以院、处()为考勤部门。
  第八条   各部门要有一位领导主管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每月应将经本部门负责领导审核签字的考勤统计表(附件1)和各种缺勤证明留存并将复印件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做到准确无误,实行日考勤,月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考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部门领导应以身作则、身体例行、遵守制度并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学院对迟报、不报或弄虚作假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部门应将考勤情况应作为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晋级、聘任、转正、考核、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十一条  凡本院教职工因病、因事、探亲、产休、访学、进修、研修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附件2)申明理由,并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批准权限
  () 党政领导干部请假按照《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的规定》(技术学院党字〔201057号)有关规定执行;
  ()  事假、病假教学部门教职工请假连续1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部门审批;连续10个工作日以上由所在部门和学院审批。职能处室教职工请假连续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连续610个工作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报分管领导审批;连续10个工作日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及学院审批。以上均需报人事处备案。
  (三)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教学部门正处级(主持工作副处级)领导由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批,职能处室正处级(主持工作副处级)领导由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以上均需报人事处备案。
  (四)访学、进修、培训及研修等需离开工作岗位2周及以上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批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一节  事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应尽量利用节假日、公休日处理私事(如果学院或部门安排教职工在节假日、公休日工作的,可适当调休),原则上不准事假,确有急事必须请假者,须事先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因急事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在事后1天内补办,但须在当日向部门负责人口头请假。事假期间,不享受院内福利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工作日的,每超过一个工作日,扣发本人的日平均财政工资。
  第二节  病假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的诊断证明。在外地治疗的,需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  教职工工龄不满10年的,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资按90%发给;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资按70%发给。
  第十六条  教职工工龄满10年以上的,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资按80%发给。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病假休假超过6个月的,治愈后拟上班者,须持三级医院复工诊断证明,经核准后方可上班。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见习期内休病假的,顺延见习期。
  病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病假期间,不享受院内福利待遇。
  第三节  婚、产、哺乳、丧假
  第十九条  婚假
  男女双方按法定年龄(男22岁,女20岁)结婚,婚假3天。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另增婚假14天。结婚双方或一方不够晚婚年龄者,不能享受晚婚假待遇。
  婚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享受院内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产假
  女教职工法定产假为98天,女方晚育(女24岁以上)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教职工在见习期内休产假的,顺延见习期。
  产假期间,按其财政工资或生育津贴较高者享受待遇。不享受院内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期女职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注: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需料理丧事者,给予丧假3天。丧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享受院内福利待遇。
  第四节  探亲假
  第二十三条   连续在学院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需配偶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长期在该地居住的证明),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婚后第二年开始享受。
  第二十四条   连续在学院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需父母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长期在该地居住的证明),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与父亲、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二十五条   探亲假期不包括往返路程,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二十六条  上述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冬季夏季学期进行,若工作原因冬夏季学期未休的,可根据情况安排在春秋季学期。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第二十七条   来院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未婚教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由学院负担(凭单据、请假备案表及探亲对象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经人事处审查签字后,到财务处审核报销);对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已婚教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教职工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负担(凭单据、请假备案表及探亲对象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经人事处审查签字后,到财务处审核报销)。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一律按火车硬座报销,不能报销卧铺、飞机票。
  第五节访学、进修、培训、研修
     
第二十九条按照学院文件,进行访学、进修、培训及研修等学习的,根据文件要求审批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工资福利待遇视不同情况另行规定。
  第四章  劳动纪律
  第三十条  因客观原因不方便履行请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工具在当日请假,并尽快后补请假审批程序。当日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请假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探亲假、访学、进修及培训等期满仍需继续休假的,分别按事、病假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擅自离校访学、进修、培训及研修的,视同旷工。
  第三十三条假满上班第一天,按请假批准权限履行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续假、销假手续按原请假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迟到早退一年内累计8次视为旷工1个工作日;教职工无故缺席要求其到场的会议或其它活动一次按旷工半个工作日天处理;教职工无故不上课的,每2学时视为旷工0.5个工作日;擅自离岗或请假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或办公地点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违纪追究
  第三十六条  旷工是一种违纪行为,视情节及本人态度给予必要的处罚。旷工1-2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当月一切校内福利待遇;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视情节不同,予以除名。教师出现训教事故的按照《青岛职业技术学院训教事故处理办法(修订)》(技术学院[2008]152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拒不履行请假制度者,对当事人一次予以口头警告;两次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当年考核评优资格,同时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三次以上者,当事人当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同时扣发当年年终绩效。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办法。人事处、党委/院长办公室、实训与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将组成劳动纪律检查和工作考勤小组,联合进行不定期督察和抽查。对不报、漏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等现象,学院将对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考勤汇总备案表
 2.各类请假审批表
 3.访学、进修、培训备案表
 4.销假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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