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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控制吸烟规定的通知
2016-06-15 16:01  

关于印发控制吸烟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办公室 阅读:332 次 发布时间:2013-12-27 15:36:40

技术学院综发〔201314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控制吸烟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控制吸烟规定》(修订)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控制吸烟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加强学院控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所有区域和进入校园的所有人员。本规定所称吸烟是指直接吸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等烟草制品。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学院法人为学院控烟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部门及驻校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位控烟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爱卫会和学生工作的副院级领导为副组长,党政办、纪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工会、团委、后勤服务中心、安保处、图书馆、培训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由爱卫办),统筹学院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和考核及外联等工作。各二级学院、部门成立由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控烟管理工作组,负责本部门所属或所管区域和人员的控烟工作。

  第三章  控烟要求
  第五条  学院所有室内场所和室外体育场区的观众席及比赛场地等严禁吸烟。
  第六条  学院的吸烟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在室外通风、偏僻处,要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要设置明显的指引标志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设吸烟点。吸烟者应当将烟头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乱扔乱放。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任何人不得在吸烟点以外的任何区域吸烟,不得在吸烟点以外的任何区域丢放烟蒂、烟盒或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
  第八条  任何人有权要求校园内违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所属或所管部门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九条  吸烟者不听劝阻的或者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不履行劝阻职责的,任何人有权向学院纪委、监察室、学生处、人事处、爱卫办等有关部门或校外监督执法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条  教师为控烟工作的表率,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应主动劝阻学生吸烟。
  第十一条  对于来访的人员,遵循“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解释工作并劝阻不要吸烟。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主要区域应设置醒目禁烟标志,禁止吸烟标志应当包含监督执法部门及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出售烟草制品,不得张贴或设置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由宣传部牵头利用宣传栏、展板、海报、网络等媒介,在每年531日的“世界无烟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倡导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十五条  由学生处、团委牵头利用课堂、讲座、主题班团会、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形式,将控烟教育纳入新生入职教育和团学活动内容。
  第十六条  由院工会牵头组织开展教工吸烟行为干预活动,关注吸烟职工生活,体现人文关怀。
  第十七  由后勤服务中心牵头提供校园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  由爱卫办牵头组织师生员工签订《校园控烟承诺书》,强化自律意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按照“区域管理”的原则,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控制吸烟监督检查:
  1.党政办负责院领导办公区域的监督检查。
  2.院工会负责各行政办公区域的监督检查。
  3.教务处负责各教学、实训场所的监督检查。
  4.学生处负责各学生公寓区域的监督检查。
  5.公共教学部负责各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督检查。
  6.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校园环境区域的监督检查;负责各餐厅、浴室、超市、网点、锅炉房、配电室等区域的监督检查。
  7.图书馆负责图书馆、报告厅、艺术厅等区域的监督检查。
  8.安保处负责校园其他公共区域以及仓储区域的监督检查。
  9.培训学院负责南苑校区和青岛市服务外包实训基地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控制吸烟监督检查:
  1.组织部负责党员和科级以上干部的监督检查。
  2.人事处负责教职员工的监督检查。
  3.学生处负责学生的监督检查。
  4.团委负责学生干部的监督检查。
  5.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后勤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6.基建处负责基建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
  7.从业处负责创业孵化基地人员的监督检查。
  8.安保处负责其他校外人员的监督检查。
  9.培训学院负责南苑校区所有师生及校外培训等外来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领导干部、教工代表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学院控制吸烟检查员队,结合《“三进一上”工作制度》、《领导夜间值班巡查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环境卫生检查制度》等工作模式,执行日常的校园控制吸烟检查督导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对校园所有区域或人员的违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说教和记录。
  2.对各部门控制吸烟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记录。
  3.及时将检查记录形成台账报学院爱卫办向全院通报。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选聘本部门控烟监督员,主要职责如下:
  1.监督部门所属师生员工控烟工作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本部门控烟工作第一责任人汇报。
  2.对部门所属办公区域、教学区、生活区及卫生区域内的违规吸烟者进行劝阻、说教和记录。
  3.监督其他部门或区域违规吸烟行为并及时向学院爱卫办举报。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违反控烟规定的学生,学校将给与通报批评;两次违规者,学校将给予警告处分;三次违规者,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次违规者,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五次违规以上者,学校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评奖资格;取消其一学年内的推优入党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其一学年内享受资助资格;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其相应职务;该规定与“品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处理情节重叠的,不再重复扣分。
  被学院通报1次,由二级学院谈话教育;年内被通报2次或2次以上,取消当年一切评优、评奖等资格。对屡教不改或拒绝合作者学院有权向校外监督执法部门举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代收代缴相关额度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控烟规定的教工,被学院通报1次,由部门谈话教育;年内被通报2次或2次以上,取消当年一切评优、评奖等资格。对屡教不改或拒绝合作者学院有权向校外监督执法部门举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代收代缴相关额度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的外来人员,若不听劝阻者,由安保处将其驱逐出校。对拒不配合者学院有权向校外监督执法部门举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代收代缴相关额度罚款。对抵赖、恐吓甚至造成安全隐患者学院将直接扭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因违反控烟有关规定且直接被校外监督执法部门处罚者,学院同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一切评优、评奖等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控烟工作落实不力或违规吸烟者数量累计超过3人次的部门,学院将进行通报批评,其部门和部门第一负责人不得参加当年院级及以上荣誉的评选。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颁布实施,由院爱卫会负责解释。原《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控烟工作管理规定(暂行)》(技术学院综发〔20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吸烟点示意图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吸烟点示意图

说明: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吸烟区应设置在室外、通风、偏僻处”的要求,我院在11个部位设置吸烟点。具体位置如图:

1.   11号行政办公楼东门外

2.   海悦厅外北侧

3.   图书馆北门外

4.   修能楼西门外

5.   致用楼西门外

6.   实训技术馆北门外

7.   海韵厅南门外

8.   闻道楼二区南门外

9.   闻道楼四区西门外

10.篮排球场外

11.      比邻楼南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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