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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督查工作制度(修订)
2016-06-15 16:01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督查工作制度(修订)

发布者: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2-25

技术学院党字〔20146


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督查工作制度(修订)

  为适应学院建设发展需要,推动重要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及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修订本制度。
  一、督查范围
  (一)上级重要文件、会议要求办理的事项,上级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二)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确定事项以及学院其它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中需要督查的工作;
  (三)学院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四)学院统一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
  (五)院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中要求报告执行情况及办理结果的;
  (六)师生来信来访及“院领导接待日”受理的有关事项;
  (七)其它需督办的事项。
  二、督查程序及要求
  (一)批办
  办公室负责对需要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及时提出批办意见。对需要列入督察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报主要领导审定,转纪委、监察室督办。
  (二)交办
  办公室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情况及领导批示,确定主办、协办部门,以督办单形式交相关部门办理。
  (三)承办
  承办部门接到督查任务后,应按要求认真落实并反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应按要求及时报告;对需要查办落实但未规定时限的,应在收到督办单一周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应特事特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办理进展情况,并到办公室备案。
  同一事项需要由几个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并书面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四)催办
  办公室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适时进行催办;对重要决策和部署要定期调度,确保顺利进展。
  (五)通报
  办公室要对承办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每月末,对各部门落实督查事项情况汇总,制发《督办通报》,在内网发布。全部工作结束后,做好材料归档。
  三、督查结果使用
  1.承办部门经多次催办,仍未按时完成督办事项,严重影响学院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其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责任。
  2.被督办情况将记录存档,作为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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