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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济合同签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15 16:07  

关于印发经济合同签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4-10

技术学院监审发〔20142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经济合同签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经济合同签订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2014
49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签订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学院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类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学院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院利益或谋取私利。
  第三条  学院对外经济交往实行统一管理,所有经济合同统一以学院名义与他人订立。学院的职能部门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不能以本单位或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经济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以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绿化养护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后勤服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科技咨询与服务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其他类型的合同由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二章  签订经济合同的要求
  第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发生的2万元(含2万元)以上经济业务需签订经济合同。
  第六条  签订经济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
  (二)合同标的(设备、工程项目);
  (三)数量;
  (四)质量(标的物的规格、性能、款式、特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品牌、商标等);
  (五)价款或酬金(货款数额及运输费等,结算方式,外币需注明与人民币的比值,优惠标准等);
  (六)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合同份数及生效日期;
  (九)签订合同双方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合同签订时间;
  (十)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二)条款齐全、严密,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三)语言准确、严谨、简练。
  第八条  经济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有关涉及和修改合同的招标文件、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示范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示范文本,没有规定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签订经济合同对象应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证等合法证件。合同签订前必须取得对方的法人资格、资质、资信、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签约人是否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签订经济合同时,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或主办部门除提供“合同签订请示”与合同原件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符合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询价采购备案表)、公示登记表等;
  (二)未纳入学院招标采购范围的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各类经济合同统一使用“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  经济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二条  凡招标采购合同,一般签订部门为对应项目招标采购职能部门。具体为:
  基建处:房屋建筑物工程(含配套绿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前期、工程监理、工程代建等采购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零星修缮、装饰工程、专业工程、绿化养护、餐厅承包、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等采购工作。
  图书馆、现代信息技术中心:展藏品征集、图书、印刷、出版等采购工作;通用软件(教学软件除外)、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等采购工作。
  资产设备处:设备、家具、燃料、办公消耗品、各类物资、财产保险、设备租赁、资产评估评审等采购工作。
  办公室:车辆维修、车辆加油、车辆保险、车辆租赁、公务差旅机票、旅行社服务等采购工作。
  教务处:训教合作项目等软性训教课题、训教软件采购、实训耗材等采购工作。
  监察室、审计处:审计服务、法律服务等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签订合同
  (一)学院各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的合同管理,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对合同形式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项目申请(使用)部门负责审核合同内容、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
  (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经济合同涉及本部门职责的业务内容及其可行性。
  (四)审计处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审查合同的合规性(重要经济合同应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查)、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五)对招标采购5万元以下合同由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长授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对招标采购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合同,由院长审批,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签署合同;对招标采购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合同,由院长审批、签署;合同签署后由审计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以外经济合同办理的相关规定
  凡招标采购以外经济合同,由主办部门(或二级学院)作为合同签署承办部门,负责拟订合同并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对合同内容负法律责任。具体规定为:
  (一)凡是占用学院教室、实训室、资产设备等教学资源,与外单位或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主管部门为教务处,相关部门为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后勤服务中心、安保处。
  (二)凡是学院每年承办的“国培”、“省培”项目。主管部门为培训处,相关部门为教务处、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后勤服务中心、安保处。
  (三)凡是争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各种考试、咨询、科研、委托培训等服务收入或支出合同,按项目确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为相对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以外经济合同的签订  
  (一)主办部门对合同形式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二)学院各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对项目申请(使用)部门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经济合同涉及本部门职责的业务内容及其可行性。
  (四)审计处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审查合同的合规性(重要经济合同应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查)、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五)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由院长审批,合同签署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领导签署,一事一授权;合同签署后由审计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六条  签订经济合同审批程序
  纳入学院招标采购范围的业务,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按照《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限额及采购方式完成采购程序后,起草合同,办理“合同签订请示”有关签字审批手续。未纳入学院招标采购范围的业务,主办部门办理“合同签订请示”有关签字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应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到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青岛市财政局办理备案。
  第十八条  特殊规定
  (一)2万元以下经济业务,确需签订经济合同的,可按本办法执行。
  (二)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之间经济业务,确因对方无法签订合同,但采购部门已询价,经学院招标管理委员会备案后,经审计处批准可不签订合同。

  第四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或在经济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审查不严,造成学院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行政与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2万元(含2万元)以上经济业务故意拆分金额而不签订经济合同的,一经查实,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所有费用款项,并依照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签订管理办法(再修订)》(技术学院监审发〔20131)同时废止。

附件:签订合同请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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