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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接待工作管理规定、培训费管理办法和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15 16:21  

关于印发接待工作管理规定、培训费管理办法和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7-21

技术学院党字〔201435


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接待工作管理规定、培训费管理
办法和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接待工作管理规定(修订)》、《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和《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接待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院接待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二级管理实际,修订本规定。
  一、接待范围
  (一)国家、省、市上级部门来访人员;
  (二)国内合作企业、行业及兄弟院校来访人员;
  (三)国(境)外合作单位来访人员;
  二、接待工作原则
  (一)服务于学院中心工作。
  (二)节俭务实、热情周到、确保安全。
  (三)统一协调、二级管理、对口接待。
  三、接待工作分工
  (一)国家、省等上级部门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市局级(含局级)、市重要部门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来院视察和检查指导,由院领导汇报工作并陪同接待。党委、院长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拟定接待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报主要领导签批。
  (二)国家、省、市上级部门一般工作人员来访和有关业务单位领导来访,根据来访目的,党委、院长办公室提出接待建议,填写“学院接待工作联系单”(见附件1)并发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负责拟定接待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国内兄弟院校领导来访
  1.兄弟院校校级领导来访,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并负责接待。
  2.兄弟院校对口部门来访,根据来访目的,由对口部门拟定接待方案并负责接待。
  (四)国外合作单位及友好人士来访,根据来访人员及目的,由国际处拟定接待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五)港澳台合作单位来访,根据来访人员及目的,由港澳台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并负责接待。
  (六)上级主管部门受邀来访或来院进行各类业务性检查、考察、评估等活动,由牵头部门拟定接待方案,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
  (七)新闻单位负责人或记者来院考察采访,原则上由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拟定接待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
  (八)学院举办并邀请院外人员参加的各种会议、大型活动等,由责任部门拟定接待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九)其他人员来访,视情由相关部门负责接待。
  (二)——(八)接待方案均需提前三个工作日报党委、院长办公室备案,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视来访人员及目的协调安排相关院级领导出席接待。
  四、接待及用餐审批
  各部门主办的大型会议及接待,由主办部门提前一周向党委、院长办公室报送接待方案(含预算明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在校内外接待用餐,由主办部门至少提前一天填写《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党委、院长办公室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凡未经批准的用餐或超过已批用餐标准的,均不补办审批手续,用餐费用或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五、国内来宾接待标准
  (一)住宿标准
  1.上级单位领导来院检查、指导工作,原则上安排入住院内公寓。确因工作需要入住院外宾馆的,须经主要院领导审批,原则上安排入住4星级以下宾馆,省部级领导可安排普通套间,省部级以下领导一律安排单间或标间。
  2.业务关系单位、兄弟院校人员来访,由接待部门视情安排,其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二)就餐标准
  1.一般情况下接待对象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学院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用餐一律在学校食堂安排,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学院所有在岗员工工作期间(包括中午、节假日值班时间)一律禁止饮酒。
  接待上级检查指导、现场办公、调研视察、走访慰问,一律不安排宴请,需就餐的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份饭,并按用餐人数实际需要安排饭菜数量,就餐不饮酒。
  2.工作餐标准。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学院食堂,每餐每人不超过60元;因食堂停火安排在院外就餐的,每餐每人不超过100元。
  (三)接待工作用车
  1.对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出行活动安排集中乘车,原则上随行车辆不超过一辆。
  2.对重要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受邀来访的客人,由党委、院长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服务。
  六、外宾接待开支及标准
  对应邀来我校的外宾,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从严控制,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一)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二)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外宾住宿应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2.外宾住房标准:副部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日常伙食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2.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副部级以上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3.宴请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
  4.宴请外宾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的规定执行。
  (四)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外宾用车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2.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学院应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3.外宾应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院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五)对外赠礼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2.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只赠礼1次。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3.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省(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厅(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4.对访问我院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省(部长)人员标准执行。
  (六)外宾在我院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七)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1.我院陪同人员人数,应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2.接待外宾的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3.陪同外宾赴各地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4.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按每人每次50元的标准领取误餐补助。
  七、接待工作要求
  1.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定点制度,公务接待原则上一律安排在学院餐厅就餐。不得提高接待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2.严禁以会议和培训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不得向二级学院转嫁接待费用,严格执行接待审批流程和经费管理。
  3.公务接待遵循节俭务实原则,一律不提特殊要求、不走特别安排、不上高档菜肴,适量点餐,力戒餐桌浪费,严禁讲排场、比阔气。
  4.以节俭为原则,严格预决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财经管理规定执行接待任务。公务接待经费实行指标控制,超出控制指标的,不予审批和结报。
  5.在接待方案形成过程中,责任部门应认真组织、协调落实参观考察、座谈及出席人员等事项,确保工作有序运转协助部门在接到“接待工作联系单”后,应主动与牵头部门协调沟通,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6.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办公室备案。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报销时作为附件。
  7.国内来宾一般不赠送礼品,可视情况赠送具有学院特色的小纪念品和学院宣介材料。对外交流的小纪念品和学院宣介材料由党委、院长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和发放,参照用餐审批程序办理,小纪念品原则上采用学生作品。来访人员馈赠的礼品,应及时送交党委、院长办公室,按学院礼品管理规定办理。外宾赠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九、其他
  1.加强审计监督。审计处要加强对各部门接待工作的监督,重点审查经费预算是否必要、细化并体现节约原则,经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并与预算一致,有无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虚列支出及挤占挪用其它经费或资金等问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2.加强纪律监督。纪委、监察室要加强对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整改。严格落实问责制,对顶风而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3.本规定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471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浏览)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以及《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学院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学院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三、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并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需报院长审批。
  五、培训费是指直接开展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它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支出。
  六、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60

100

90

5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额定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学院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学院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七、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八、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九、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培训费支出。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洗漱用品;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档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十、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形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十一、培训费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原则上从各部门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十二、各部门负责人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各部门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费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十三、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四、各部门应当将培训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在学院内部公示,具备条件要向社会公开。
  十五、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1471日起施行。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所指会议是指学院召开的综合性会议,会议人数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三、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210

110

8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其中,会期不超过1天的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中不含住宿费;确需安排午餐的,按照不超过60元的伙食标准核定。
  四、会议费在政府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类“会议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五、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各部门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费的真实性负责。会议结束后15日以内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的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会议人员名单和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六、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七、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八、建立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定期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参加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院内公示,具备条件的向社会公示。财务处在年度决算中要如实反映上年度会议费支出,并编制会议年度报告,将上年度会议预算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告市财政局。
  九、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147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会议审批、会议费管理的其它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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