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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15 16:23  

关于印发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9-15


技术学院外事发〔20141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我院学生出国(境)参与跨境流动,规范学生出国(境)类型、相应费用及学籍管理,推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出国(境)类别
  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出国(境)学生划分为以下类别,并对其涉及费用和学籍问题实施分类管理。
  (一)奖励资助生
  指接受学院某种奖励或资助出国(境)的学生,包括:
  1.双向交流生
  指我院与国(境)外合作机构或组织互派的学生,从事包括但不限于留学、实习、研修、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活动。
  2.单向交流生
  指我院单方面向国(境)外合作机构或组织派出的学生,从事包括但不限于留学、实习、研修、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活动。
  3.自费留学生
  指通过我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与国(境)外院校、或机构签署的合作交流协议、或自寻渠道赴国(境)外留学的学生。
  二、学籍管理
  (一)备案
  学生出国(境)前需填写《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备案表》(见附件1),由二级学院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课程及学分
  需保留我院学籍的出国(境)学习交流学生,无论是奖励资助生还是自费留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程,该阶段学习成绩及学分经认定后转换为我院相应学分,作为学生能否取得我院毕业资格的依据之一。
  (三)学分认定
  需要转换学分的学生,必须在出国(境)学习交流前填写《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见附件2),由所属二级学院审核认定可转换学分,签字并加盖二级学院印章后,由学生本人、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各存留一份。
  学生完成国(境)外学习交流后,其在外方学校学习课程成绩及学分,由外方学校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后寄回学生所属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学籍管理员办理学籍接续手续,并根据学生出国(境)前填写的《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完成学分转换,录入CRP系统。
  三、费用管理
  (一)奖励资助生
  采用确定资助学生数量或资助金额的方式,每年确定资助项目、对象和专项预算额度。具体项目实施部门根据不同项目情况,就资助方式与金额提出相应办法,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1.双向交流生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及办法均执行两校所商定协议,学生根据该协议规定,享受在国(境)外合作机构或组织活动期间减免相应费用的优惠政策。
  2.单向交流生
  根据不同项目的相应办法享受我院奖励或资助。
  出国(境)时间不满一学期的出国(境)单向交流生,我院的住宿费和学费正常交纳;出国(境)时间满一学期及以上但不满两学期者,按我院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协议标准向国(境)外院校交纳住宿费和学费等费用,在我院减免一学期学费和住宿费(需办理退宿手续);出国(境)时间满一学年及以上者,按我院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协议标准向国(境)外院校交纳住宿费和学费等费用,在我院减免学费至1000/学年•人,减免住宿费按退宿规定办理。
  (二)自费留学生
  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期间,自出国(境)之日开始至在我院正常毕业时间止,应向我院交纳的住宿费按国家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需要保留我院学籍的,减免学费至1000/年•人,减免住宿费按退宿管理规定办理。不需要保留我院学籍的,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等手续,不收取学费、住宿费。
  四、其他
  (一)被选派出国(境)的奖励资助生,应在交流期满后按时回校,不可擅自延长交流时间。
  (二)在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应与我院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以便及时掌握其在外的学习、生活情况,以及向其介绍我院和国内的最新发展情况。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备案表
 2.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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