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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6-15 16:24  

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1-7

技术学院资财发〔20146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
招标采购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2014
115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在招标评审、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建立评标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保证招标评审、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招标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范围内招标评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职责
  第三条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招标采购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建评标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管理。
  (二)组织专家培训、交流、研讨。
  (三)记录、整理、分析专家评审、评标情况。
  (四)根据工作选择招标评审专家。

  第三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四条结合学院招投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评审、评标专家按以下分类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专家:主要参与各种货物的招投标评审工作。货物包括仪器设备、家具用具、图书资料、物资材料、教学软件等。
  (二)工程类专家:主要参与基建修缮工程的招投标评审工作。基建修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探、设计、监理以及园林绿化、场区道路等。
  (三)服务类专家:主要参与物业管理、餐饮服务、中介服务、印刷、租赁等货物类和工程类以外项目的招投标评审工作。
  第五条学院对评审、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对专家库进行补充、调整和解聘,并报学院招标采购委员会同意。

  第四章  评审、评标专家的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本院教职工申请成为评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能胜任学院招标采购工作。
  (三)遵守招投标纪律,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投标等评审工作,且身体健康。
  (五)在过去参加的评标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目前已入选为各级政府评标专家库的本院教职工可以不受第七条第(一)项的限制,申请成为评标专家。
  第八条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一)项所规定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为,并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且符合第七条其他项所规定的本院教职工,经学院招标采购委员会核准后可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院外人员如已入选为各级政府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或符合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的,可申请成为评标专家。
  第十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一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需提交《青岛职业技术学院评审、评标专家申请表》及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或其它有效证件、注册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二)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材料。
  (三)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入选专家名单提交学院招标采购委员会审批后入库。

  第五章  评审、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评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聘请,担任评标专家组成员或采购人评标代表。
  (二)接受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聘请,对招标项目方案及拟报财政局的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独立发表意见。
  (三)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四)按照评标专家组的统一安排,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五)获得参加评审、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1.评审劳务费标准:原则上一般项目黄岛区内专家300/半天,其他市区内专家400-500/半天;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专家500-800/半天;
  2.评标劳务费按标准由招标代理公司支付。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评审、评标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评审的招标文件及时反馈评审意见。
  (二)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招标文件论证会。
  (三)成为现场评标专家组成员后,对评标专家的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四)客观公正地进行现场评标,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五)发现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干预评标的行为,应及时向学院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及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
  (六)配合有关方面解答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的质疑,配合学院招标采购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七)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评审、评标专家的确定及管理
  第十四条经授权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的采购人代表,一般由归口部门在专家库中选择。
  第十五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无法在专家库中选择的招标项目,可以由归口部门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以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的确定,原则上在开标会前的24小时内进行。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和论证会的评审专家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九条凡接到通知并同意评标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时,应及时向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二十条评审、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一年,对认真履行职责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专家可以续聘。
  第二十一条评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委员会根据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按规定明知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三)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拒绝参加评标活动,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委托或代替他人评标的。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
  (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被取消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被聘为学院评审、评标专家,不得再参加进行招标项目的评审、评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评标、评审专家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招标采购委员会取消其专家资格;其违法违纪行为,由其相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招标采购评审、评标专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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