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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6-15 16:26  

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2-3  

技术学院党字〔201450


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
  经研究,现将《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4
1130

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推进我院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从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出发,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把优秀大学生、青年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党章学习小组、团组织生活、大学生入职教育等活动,向大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
  党组织要从新生军训、入职教育起就开始抓党建工作。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学,要及时派正式党员与其谈话,靠上去做培养教育工作,并从中发现好的“苗子”。
  对进院前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接转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六条  党组织应及时掌握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对于进院前提出过入党申请和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青年教师,党组织要及时给予关心和鼓励,抓紧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
  第七条  凡申请入党者,应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递交书面申请。
  《入党申请书》格式和内容:
  (一)标题。一般居中写“入党申请书”。
  (二)称谓。即申请人对党组织的称呼。一般写“敬爱的党支部”或“敬爱的党组织”,顶格写在标题下的第一行,后面加冒号。
  (三)正文。正文可长可短,一般内容包括:
  1.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明确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2.简述个人的成长经历和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3.本人的优缺点、今后努力的方向和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四)结尾。申请书的结尾,一般都用“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或“请党组织看我的实践行动”等作为正文的结尾。最后署名和注明日期。一般居右书写“申请人:×××”,下一行写上“××××年×月×日”。
  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毛笔或中性笔书写。
  党组织应在接到申请书的一个月内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肯定和鼓励其在政治上的进步,指出其今后努力方向。
  第八条  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研究,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是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党员学生担任联系人。
  对于从事训教或管理工作等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干部、党支部负责人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其联系人。
  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联系人介绍党的基本知识;经常与被联系人谈心,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其端正入党动机,同时向其提出写思想汇报等要求,帮助其尽快成熟;定期向支委会(或支部大会)汇报被联系人的考察情况,提出加强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联系人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被联系人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在被联系人入党条件比较成熟时,联系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其到党校培训,并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其入党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负责定期举办分党校培训。分党校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要进行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记录,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力,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分党校培训学习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大学生入党教程》为主,可根据形势选读部分文选资料和介绍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的理论材料。
  第十一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对学习、工作、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提出考察意见。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可由联系人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训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表决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总支要将审核确认的年度计划发展对象名单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一般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基层党组织要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党支部应定期向团组织通报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团支部要定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优”,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
     
“推优”工作一般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团支部委员会对已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进行考察评议,根据推荐对象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在征求上一级团总支及辅导员、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支部推荐候选人。
     2.
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会议,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优”候选人情况,由团员进行民主评议与民主投票。参会人数不得少于团支部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与会团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可产生“推优”对象。
     3.
团支部委员会汇总团员会议民主推荐情况后,确定初步推荐人选名单,填写《团支部推优票决情况报告》,报团总支审核。
     4.
团总支在进一步考察审核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填写《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团内推优审核表》,报院团委办理审批手续。
     5.
推优人选经院团委审批后,二级学院团总支应及时向党支部进行推荐。
     6.
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荐的对象,把研究结果及时反馈给团总支,条件成熟的确定为发展对象,条件不成熟的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教育。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下一年发展计划。党总支要按时将审核确定的年度发展计划填入《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报党委组织部。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列入本年度发展计划。
  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
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负责填写《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并报党总支。
  2.各党总支负责对各党支部发展党员计划进行初审,经研究分析,调整反馈,在与党支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报党委组织部(学生发展对象同时报学工部)。
     3.
党委组织部、学工部对各党总支报送的年度计划和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全院发展党员工作的整体要求和各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控,提出调整意见。
     4.
年度发展计划经审批同意后,由党委组织部、学工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学院党校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学院党校培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点抓好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宗旨、理论信念、党员的使命、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等方面的教育,严格要求培训对象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成绩合格者填写《党校学员登记表》;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政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政审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历史情况和在关键时刻、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自传,是记述自己的经历和思想演变过程的文章。即把自己走过的生活道路、经历、思想演变过程等,系统而又有重点地通过文字形式表达出来。它是要求入党的同志向党组织书面汇报的一种形式,是组织上全面、系统地了解申请入党人的重要材料,也是党组织审批新党员必须参考的材料之一。
  自传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题。一般居中写“自传”。
     
(二)正文。主要包括:1.写明个人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个人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按公历算)、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现从事的工作以及担任的职务等。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主要是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亲属的职业和政治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要写明与本人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直接联系的亲友以及同学或同事等人的职业和政治情况;2.写明自己的历史。一般从上小学或七周岁时写起。要写明何时在什么学校读书或在何地从事什么活动;何时参加工作,在哪些单位工作过,担任过什么职务。前后时间应衔接。还应写明加入过什么民主党派、进步团体、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以及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等;3.写明自己的思想演变过程。这是自传的主体部分。如果经历比较复杂,可把历史分成若干阶段,写明各段时间对党组织的认识和思想变化。
  (三)结尾。在自传的最后,要署名和注明日期。
  第十八条  外调包括直接派员外调和函调。
  (一)外调的具体做法
  1.直接派员外调。本地的外调对象由本总支的两名正式党员作为调查人,持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前往外调单位。材料要求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标题上有我院被调查人姓名和外调对象姓名,落款处有陈述人姓名和调查人的亲笔签名,并注明调查日期,最后盖有外调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才能生效。
  2.函调。由本总支填写《调查材料证明信》盖章后,由本总支发出。
  (二)外调对象
  1.学生中发展对象的外调对象是父母、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与本人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
  2.教职工中发展对象的外调对象是父母、配偶、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与本人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同时要调查发展对象进校前在原单位的情况。
  3.遇有长期居住在亲戚家,以亲戚作为监护人(18岁以前)或同住人(18岁以后)的,需对此监护人(同住人)进行外调。
  4.如果父母已退休或下岗、离职的,外调函可发到居住地街道党委或乡镇党委。
  对外调索取来的材料,各党组织注意保密,不宜在较大范围内传阅。
  第十九条  新发展党员答辩。基层党组织在新发展党员前,要组织党员进行答辩,具体程序:
  1.组织实施。答辩工作由基层党组织负责。相关党组织召开答辩会议,答辩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或7人。答辩会应邀请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列席。
  2.时间安排。一般在发展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之前进行。答辩小组应至少提前三天告知答辩对象做好准备。
     3.
答辩程序。答辩会前发布公告。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现场评议三个环节。答辩对象面对党员和师生代表就理想信念、党的知识和个人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答辩时间一般每人不少于10分钟。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填写《党员发展公开答辩评审表》,并统计汇总形成《党员发展公开答辩情况报告》,提交党总支,作为接收预备党员的参考依据,经党总支审核后将《党员发展公开答辩情况报告》报送组织部。
     
第二十条  学生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在党总支预审前,党支部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教职工则在院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后由所在党组织公示。
  公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和程序:
  1.公布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还需注明公示期限(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联系方式等。公示一般以布告形式张贴在发展对象所在部门的适当地方;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在网上公示。多人同时发展时,可一并公示。
  2.公示期间如有群众反映问题,各党总支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汇报并向群众反馈。
  3.公示结束,没有问题后,党支部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呈报表》,连同其他入党材料,教职工的经总支审阅后报学院党委组织部预审,学生的同时报学工部预审。
  申报预审的材料主要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自传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4)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团内推优审核表
  (5)党校学员登记表
  (6)综合政审材料
  (7)外调材料、民意测验情况及公示情况材料
  (8)思想汇报
  (9)学习成绩和名次、综合测评成绩和名次
  (10)确定发展时的支部会议记录(原始记录)
  (11)关于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备案报告(报组织部)
 
  (12)获得校级及校级以上荣誉证书原件
   (13)个人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党委组织部、学工部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和阅档,经集体讨论研究后,签发预审意见。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列入本学期发展计划的发展对象经学院党委预审审批后,将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具体程序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院党委审批,组织部备案,进入预备期考察。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受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主要是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主要优缺点等作全面评价,表明同意介绍其入党的态度),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3.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在下发《入党志愿书》时,应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具体要求作详细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经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该参加,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如果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没有超过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参加投票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投票,会后也不再安排另行投票,但如果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该统计在实到会人数中,其意见应统计在表决票数中。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5.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内容主要应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由院党委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谈话数量不少于发展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入党谈话的有关注意事项:
  1.谈话人的确定:谈话人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统一安排。
  2.谈话前的准备工作:认真审阅发展对象的材料,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综合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意见,确定谈话内容和方法,拟订谈话提纲。
  3.谈话的内容: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是否有一定的深度,入党动机是否正确,对自己优点和缺点的认识及今后努力方向;其政历和其他方面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4.谈话后要做的工作:一是谈话人向有关党总支、党支部说明谈话的大体情况以及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二是将谈话的情况和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填写到《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
  谈话人填写《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的要求:
  (1)写明“受学院党委指派,与×××同志进行了入党谈话”。
  (2)填写与发展对象谈话的情况(包括谈话的内容,以及发展对象对谈话内容的认识和态度),可简要归纳或引用其原话。
  (3)填写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即通过谈话、审阅入党材料和调查后,对其总的印象和评价。
  (4)填写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意见。主要写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发展对象经院党委审批为预备党员后,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讨论意见和教育考察情况填写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记实表》内。
  第三十一条  各党总支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要进一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一般每季度汇报一次,半年递交一份书面小结。预备期满时,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
  《转正申请书》的格式和《入党申请书》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改进入党时支部大会上提出的不足等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等。
  党支部应着重考察预备党员在加强组织观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性锻炼,净化入党动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明确努力方向,采取切实措施,改正自身不足等三个方面的表现。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满经考察,不履行党员义务的、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本党总支和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审查转正申请,在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
  3.进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并报党委组织部;
  4.支部委员会审查相关材料,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并做好支部大会准备工作;
  5.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并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对于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参加投票的有表决权党员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投票,会后也不再安排另行投票,但如果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该统计在实到会人数中,其意见应统计在表决票数中。
  6.报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工作、学习以及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情况;
  2.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全体党员对预备党员一年的表现进行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票决,形成决议;
  4.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1.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2.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3.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4.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比较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党组织应在其《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内注明。
  第三十八条  党总支及支部无故延长申报时间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故延长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组织支部成员召开支部大会进行复议,复议通过后,报院党委审批。院党委对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个月内讨论审批。
  第三十九条  院党委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党组织,所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的,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填入《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记实表》,并将组织鉴定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精神。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生党员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党员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届毕业生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对于提出过入党申请而未发展为预备党员的毕业生,在离校前,二级学院党组织应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将培养考察材料连同本人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党校学员登记表等材料一并装入毕业生人事档案中。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三条  各党总支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经常检查督促基层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并根据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政策指导,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一批党性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组织员,配合党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务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违反党章等规定的党员发展程序的,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四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等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的,其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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