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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名师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6-15 16:36  

关于印发名师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2-31

技术学院人事发〔201517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名师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名师工程实施意见(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2015
1230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名师工程实施意见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师工程”是学院为实施“品牌办学”战略和实现“技高品端”人才培养目标而实施的三项师资建设工程之一,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落实相关工作,加快名师队伍建设,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名师工程”包含教学新秀(院级)、教学能手(院级)、教学名师(院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三个层次,并以此为层级构成名师培养梯队。培养分为人员选拔、系统培养、考核认定三个阶段。“名师工程”人员选拔范围为学院在编在岗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师可逐级参加选拔,也可直接参加教学能手或院级教学名师的选拔。教师本人两年内参加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一类一等奖、国家级一类二等奖、三等奖的确定为下一届教学能手,获得国家级一类一等奖的确定为下一届院级教学名师,市级以上教学名师从院级教学名师中逐级培养选拔推荐。
  注:关于“技能大赛奖项设置”的解释参见《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三条  “名师工程”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学院负责院级教学名师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名师工程”旨在建立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的名师培养梯队,并通过多元互通的培养培训体系,培养一批在本区域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教学科研成果显著、创新服务能力突出的名师队伍,从而推动全院教师整体素质提高。
  第五条  2020年,建成管理规范、层次清晰、运行有序的名师培养与管理体系,形成一支规模稳定、动态管理的教学新秀、教学能手和院级教学名师培养梯队,并在此基础上力争培养6-7名市级教学名师,4-5名省级教学名师和2-3名国家级教学名师。

  第三章  名师人员的选拔
  第六条  选拔方法
  (一)选拔时间。教学新秀、教学能手、院级教学名师每两年选拔一次,选拔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完成;市级以上教学名师按上级规定时限逐级选拔推荐。上一届考核合格的“名师工程”人员可继续留任,符合高一层级选拔条件的可优先晋级。
  (二)选拔权限。二级学院(部门)负责“名师工程”人选的推荐;学院在推荐人选的基础之上,评议确定教学新秀、教学能手、院级教学名师人员并负责市级以上教学名师的选拔推荐。
  (三)选拔数量。教学新秀和教学能手人选每届的选拔比例之和不超过学院教师总数的10%;院级教学名师人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届新增数额不超过1%
  (四)选拔程序
  1.申报。符合选拔条件的教师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二级学院(部门)推荐。二级学院(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经综合评议后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名单及材料报送人事处。
  3.学院评审。由学术委员会、教务处、人事处、教学质量监控部、科技处、组织部等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确定教学新秀、教学能手、院级教学名师人选名单。
  4.公示。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对确定的教学新秀、教学能手、院级教学名师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5.公布。由学院行文公布人选名单。
  市级以上名师由学院参照以上程序在院级及以上名师中推荐。
  第七条  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2.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企业研修等工作任务,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
  3.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学。
  4.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在近3年担任1年以上班主任、专业导师、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并完成相应职责(首次选拔时仅作为参考条件)。
  5.年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专业条件
  1.教学新秀
  (1)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2年及以上高职教学经历。
     
2)刻苦钻研教学业务,教学方式灵活新颖并具有鲜明特色,近两年承担授课任务不少于320学时/年;能够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近两年每学期综合评教成绩均为良好以上等次,且优秀和良好等次至少各有一次。
  (3)近五年参与完成教学、科研、学术、技术研发等成果或获得院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含技能大赛)奖励不少于三项。
   
4)近五年在二级学院及以上层面举办过公开示范课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注:成果包括特色专业、精品课程、著作、论文、教材、课题、科研项目、专利等(以下相同)。
   
5)近五年到企事业单位实践工作每年不少于1个月。
     
原则上按照以上专业条件进行选拔,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选拔条件。
  2.教学能手
  (1)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讲师(中级)及以上职务,具有四年以上高职教学经历。
  (2)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术思想活跃,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3)能够主讲两门及以上课程或实训课程的教学任务,能够积极探索运用新的教学模式和方法,特色突出;近两年承担授课任务不少于288学时/年;近两年每学期综合评教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两次优秀等次。
  (4)近五年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位)完成教学、科研、学术、技术研发等成果或获得院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含技能大赛)奖励不少于三项。
  (5)近五年在二级学院及以上层面举办过公开示范课2次、专题讲座1次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6)近五年到企事业单位实践工作每年不少于1个月。
     
原则上按照以上专业条件进行选拔,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选拔条件。
  3.院级教学名师
  (1)具有副教授(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讲师(中级)职称且聘期满五年的教师。
  (2)具有五年以上高职教学经历;具有相关企业或行业专职工作经历。
  (3)具有坚实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教学工作有深入研究,能够准确把握专业发展方向。
  (4)教学能力强,教学水平高,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实践上有创新性举措,近两年承担授课任务不少于288学时/年;近两年每学期综合评教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两次优秀等次。
  (5)能够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教学实训条件建设,开发实训项目;编写完成先进、适用的高职教材、讲义;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取得实际成果。
  (6)近五年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教学、科研、学术、技术研发成果或获得院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含技能大赛)奖励(其中至少一项为省级及以上的成果或奖励)不少于三项。
  (7)近五年在二级学院及以上层面举办过公开示范课1次、专题讲座2次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8)近五年到企事业单位实践工作每年不少于1个月。  
     
原则上按照以上专业条件进行选拔,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专业条件。
  4.市级以上教学名师
  市级以上教学名师的推荐按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条件执行。
  (三)当年新引进的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确定为院级教学名师人员;其他新引进专任教师需经试用(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梯队层级人选的选拔。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八条  “名师工程”人员任期两年,由二级学院与其签订任期内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书,明确两年内教学、科研、带徒、社会服务等工作指标,作为任期考核依据。
  第九条  培养方式。针对“名师工程”不同层次人员的培养目标,学院将分别制定培养方案,采取导师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集中研训与分散研修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自修与研讨交流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实施培养培训。培养过程原则上包括:集中培训、分散实践和总结提升三个阶段:
  1.集中培训阶段
  该阶段由学院统一定期组织实施。学院将通过院内集中专题讲座、课程学习,院外集中考察、培训等形式对培养梯队人员进行培养培训,强化培训人员教育教学理论和专业理论基础、更新现代高职教育理念、丰富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提升培养人员的基础教育教学素质与能力。
  2.分散实践阶段
  该阶段由二级学院(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级学院(部门)为“教学新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制定详细的培养计划,通过安排到企业实践研修、承担科研与技术创新项目、参加学术活动交流、短期专业培训、参与社会服务等多种实践培养培训途径,实现能力的提升。在此过程中学院将对相关工作进行督察,并定期组织培训人员进行经验交流。
  3.总结提升阶段
  该阶段由二级学院(部门)与学院共同组织实施,并与任期考核工作相结合。“教学新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人员对培训及实践成效进行总结提炼,形成物化成果,同时通过教学、科研成果展示、举办公开示范课、承担院本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展现培养成果。
  第十条  培养保障
  (一)成立名师工程“导师团”,导师团由院长领衔,聘请院内各专业专家、教授及院外知名专家、学者组成,采用课程培养方式和带徒培养方式,承担各层次人员的指导任务。
  (二)与国内外知名高校联合建立培养工作平台。借助其他高校的培训培养经验和资源,共同开展师资培养,做到取长补短。
  (三)加大“名师工程”经费投入。学院设立“名师工程”专项资金,纳入全年预算,用于各层次人员的选拔、考核、培养培训等工作。
  (四)建立名师信息管理平台对人员在任期、任期内承担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进行跟踪、记录、自动赋分统计和考核,实现考核和信息管理的网络化;同时,将信息管理平台也作为展示、分享名师梯队人选培养、服务成果的重要平台。
  第十一条  人员职责任务。“名师工程”人员在任期内需完成以下职责任务:
  (一)教学新秀职责任务
  1.完成集中理论学习环节的专题讲座或课程培训学习任务,且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并在学院网站专题栏目每年发表2篇以上个人学习心得体会。
  2.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主讲教学任务,并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听课不少于16课时,上公开示范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
     3.
到企业实践研修或政府部门挂职时间两年累计不少于60天,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应取得所从事专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4.参与并完成1项院级及以上课题,或参与完成企业技术研发项目并取得实效成果,或参与申请至少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正式发表至少2篇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课程教材、讲义的编写工作,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获奖等,以上工作任务至少完成3项。
  5.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工作,并取得实际成果。
  6.承担班主任、专业导师、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
  (二)教学能手职责任务
  1.完成集中理论学习环节的学习任务和国内外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2.每年至少承担1个专题的院内师资培训授课任务并担任1名青年教师的结对指导工作(应有具体的教学、科研等指导任务)。
  3.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学年听评课不少于12课时(不含听结对青年教师的课),上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次、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4.到企业实践研修或政府部门挂职时间两年累计不少于60天,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应取得所从事专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5.
完成1项院级及以上课题,或参与完成企业技术研发项目并取得实效成果,或申请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在省级及以上期刊正式发表2篇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副主编完成本专业相关课程教材、讲义的编写工作,以上科研成果位次至少是前3位,并完成3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专业建设工作;或负责所授课程的课改工作,并取得实际成果。
  7.承担班主任、专业导师等学生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
  (三)院级教学名师职责任务
  1.建立名师工作团队,制定并完成团队建设目标和任务,或建立名师工作室。
  2.完成集中理论学习环节的学习任务和国内外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3.每学年至少承担2个专题的院内师资培训授课任务并担任2名青年教师的结对指导工作。
  4.承担2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学年听评课不少于8个课时(不含听结对青年教师的课),上全院公开示范课不少于1次,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
  5.以企业兼职或团队项目合作研修的方式到企业实践研修或政府部门挂职时间两年累计不少于60天;或在行业协会等机构中兼任相关技术职务或担任一定职务,并有实质性工作成果。
  6.作为负责人或第一成员完成1项市级及以上课题,或完成企业技术研发项目并取得实效成果,或申请1项技术发明专利,或在国家级期刊正式发表2篇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完成本专业相关课程教材的编写,或出版与专业相关的著作,以上工作任务至少完成3项。
     7.
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等专业建设工作;或负责所授课程的课改工作,并取得实际成果。
  8.承担班主任、专业导师等学生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践行“名师引导学生读书“经典进课堂/进宿舍”理念,完成“阅读工程”相关工作。

  第五章  待遇与考核
  第十二条  院级教学名师、教学能手和教学新秀待遇。“名师工程”人员在任期内享有不同的待遇,具体内容如下:
  (一)教学新秀任期内待遇
  1.学院为其提供500/年的书报资料费。
  2.学院在任期内为其提供5000/年的专项培养、科研经费,用于其参加院外各类专业培训、科研等项目。
  3.享受学院节假日以外7/年的带薪学术假期。
  (二)教学能手任期内待遇
  1.学院为其提供800/年的书报资料费。
  2.学院在任期内为其提供10000/年的专项培养、科研经费,用于其参加院外各类专业培训、学术会议、科研等项目。
  3.学院优先选派参加海外短期研修培训。
  4.享受学院节假日以外14/年的带薪学术假期。
  (三)院级教学名师任期内待遇
  1.学院为其提供1000/年的书报资料费。
   2.学院在任期内为其提供20000/年的专项培养、科研经费,用于其参加院外各类专业培训、学术会议、科研等项目。
  3.学院优先选派赴海外参加专业研修培训。
  4.学院按月在奖励性绩效中予以300元的奖励。
  5.在学院节假日以外享受20/年的带薪学术假期。
  6.优先推荐建立名师工作室,为其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其他待遇。进入“名师工程”培养、管理梯队人员还享受以下待遇:
  1.在完成工作任务考核合格的条件下,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晋升、聘用。
  2.在学院各类评优评先、各级政府特贴人选、突贡专家、拔尖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等高层次人才评选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市级以上教学名师待遇
  (一)市级教学名师
  1.学院按月在奖励性绩效中予以相应额度的奖励;并为其提供1500/年的书报资料费。
  2.学院为其提供30000/年的专项培养、科研经费,用于其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学术会议、学术假期考察、科研等项目。
     3.
学院按月在奖励性绩效中予以400元的奖励。  
     
(二)省级教学名师
  1.学院按月在奖励性绩效中予以相应额度的奖励;并为其提供2000/年的书报资料费。
  2.学院为其提供40000/年的专项培养、科研经费,用于其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学术会议、学术假期考察、科研等项目。
     3.
学院按月在奖励性绩效中予以600元的奖励。
  (三)国家级教学名师
     1.
学院按月在奖励性绩效中予以相应额度的奖励;并为其提供3000/年的书报资料费。
  2.学院为其提供50000/年的专项培养、科研经费,用于其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学术会议、学术假期考察、科研等项目。
     3.
学院按月在奖励性绩效中予以1000元的奖励。
  此外,学院为省级、国家级教学名师以及省级首席技师等建立“名师工作室”,不需再参加年度学院举办的“名师、名专家、技能大师专业工作室”的遴选工作。
     
市级以上名师每年在学院节假日以外享受为期30天的带薪学术假期,并享有第十二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任期内待遇。
     
第十四条  考核
  1.任期考核。“名师工程”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书内规定的任务完成时限实行半年、一年和任期期满考核三种类型的考核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任期期满考核如为不合格等级,或有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现象,4年内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先及“名师工程”人员选拔资格。各级教学名师每月按标准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半年度任期考核合格者(不合格者)一次性发放(取消)其余50%奖励性绩效工资;任期期满考核优秀的按比例增发任期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
  2.市级及以上教学名师,由学院为其签订任期内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书(需有明确的教学、科研、带徒、社会服务等工作指标)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兑现相应待遇,绩效兑现与考核办法参照院级名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人事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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