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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6-15 16:54  

技术学院党字〔201516


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部门:
  经党委研究,现将《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
416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院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维护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院党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工作,并负责对二级学院(处室)党政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党委办公室。
  第五条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组,由纪委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院纪委委员及纪委(监察室)、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工会、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监察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各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级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制定措施,明确分工,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洁意识。
  (三)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四)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并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支持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八条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提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及落实措施。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访亲自督办。
  (二)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议事规程,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每年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四)根据责任网络分工,切实管好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认真检查、监督其廉洁从政情况。
  (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各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人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部门、分管工作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
  (三)根据责任网络分工,切实管好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认真检查、监督其廉洁从政情况。
  (四)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协助院党委对全院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学院检查考核的对象为二级部门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与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同时进行。院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及年终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存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党政第一责任人分别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诫勉谈话。
  (二)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处级干部,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在责任制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或班子成员中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及主要领导、考核不合格成员,在当年学院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均不得评优。
  第十五条院党委每年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市委和市纪委作出报告。各部门每年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院党委和院纪委作出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重要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违反《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本办法的,由院纪委(监察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查清情况,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二级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完善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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