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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函询管理办法
2017-07-10 14:47 纪委办 

谈话函询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监督检查、专项治理、考察考核、媒体舆情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转来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了解或发函要求做出书面说明的一种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谈话函询工作,完善问题线索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省、市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处级以下(含处级)党员干部、普通党员及党委下属的各党总支、党支部

二、遵循原则

谈话函询应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从严要求和关心爱护相结合原则,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又要充分体现关心关爱,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鼓励干事创业。

三、适用情形

(一)问题线索反映的违规违纪行为比较轻微,查清后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纪律处分,或者只能给予轻处分的;

(二)问题线索比较笼统或者时间比较久远,难以直接查证,需向被反映的党员或者被反映部门、党组织的有关负责人谈话了解或者书面说明相关情况后才能作出进一步判断的;

(三)问题线索未反映具体违规违纪事实,但涉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反映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有必要提醒被反映党员或者被反映部门、党组织有关责任人注意的;

(四)其他经学院党委或纪委研究,决定对有关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

四、操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问题线索情况,由纪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纪委办)、监察室提出谈话函询方案,按程序报批。对处级干部的谈话函询经纪委书记审核后,报党委书记批准。对一般党员的谈话函询经纪委办审核后,报纪委书记批准。

(二)组织实施。函询由纪委办、监察室向函询对象出具《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附件1),必要时抄送其所在党总支负责人(职能部门为部门负责人)。

谈话由纪委办、监察室安排相关负责人进行,经批准也可由被谈话人所在党总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纪委办、监察室应明确要求谈话函询对象在接受谈话函询后的7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向组织提供书面说明(详见附件23)。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谈话函询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说明缘由,经纪委办、监察室同意后适当延期。

(三)相应处理。纪委办、监察室应动态跟进谈话函询进展情况,对收到谈话函询对象的书面说明及有关资料应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要求补充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提出相应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1.直接了结。谈话函询对象的回复,证明材料能互相印证,未发现党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反映问题笼统,谈话函询对象全部予以否认,且不具备核查条件的。

2.处理后了结。谈话函询对象对问题已说明清楚,存在轻微错误但不足以作出纪律处分,愿意主动纠正并写出深刻检查,且未发现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谈话函询对象存在违纪问题,但可以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从轻、减轻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对以上两类可以提出对谈话函询对象进行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等处理后予以了结的意见。

3.函询转谈话。函询对象对问题未说明清楚或者认识不到位、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提出对其谈话的意见。

4.初步核实。谈话函询对象的问题涉及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谈话函询,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组织作出说明的;可以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

经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发现反映问题线索严重失实的,纪委办、监察室可以将问题线索了解情况向党员本人反馈,也可以向其所在部门或党总支反馈,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四)督促整改。纪委办、监察室应对函询谈话后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严肃追究处理。

纪委办、监察室可以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要求谈话函询对象将接受组织谈话函询的情况在本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专题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说明的内容应包括:被反映的问题、给组织的回复、自己的认识等。

(五)备案存档。谈话函询办结后,纪委办、监察室应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备查。学院党委将谈话函询有关情况作为干部和教职工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纪律要求

(一)党员接受谈话函询时,要认真对待,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纪委办、监察室及其工作人员对党员谈话函询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纪委办、监察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函询通知书

 2.书面说明的有关要求

 3.对反映问题的说明(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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