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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巡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3-26 14:56  

                             技术学院党字(2019)21号

各党总支,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 年3 月28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和《中共青岛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察工作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被巡察部门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促进提高,着力解决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完成优质校建设任务,为创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巡察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围绕学院改革发展大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按照“分批试点、逐步推进、扩大覆盖面”的步骤进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院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纪委办、组织部、宣传部、质管办、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学院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五)向学院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工作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巡察工作。巡察工作办公室为学院党委的工作部门,设在学院纪委。办公室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兼任。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传达和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开展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服务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六)研判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建议;

(七)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调配、培训、考核、监督和日常管理;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由35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巡察组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正处职党务工作干部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巡察工作。巡察组成员从党政办、纪委办、组织部、宣传部、质管办、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及各党总支干部中抽调选配,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根据巡察任务由学院党委研究确定,一次一授权。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巡察内容

第七条 巡察对象是学院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根据党委要求适当延伸。

第八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巡察工作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政治巡察,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价值取向,把“六个围绕、一个加强”作为主要监督内容,突出关键少数,查找政治偏差,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

(六)围绕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

(七)加强对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政治监督、政治导向作用;

(八)学院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 巡察主要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由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所在部门集中进行。

常规巡察每年开展12轮,可与年度考核和中层领导班子届中考核相结合,每轮巡察4-6个单位,3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常规巡察时间一般为2周左右。

专项巡察主要针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或管理问题突出、师生意见较多的部门进行。专项巡察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汇报;进行个别谈话;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受理来信来电来访;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调阅、复制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开展专项检查;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学院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巡察准备

巡察组向学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察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巡察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巡察实施

巡察组启动巡察,向被巡察部门领导班子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三)巡察汇报

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决定。

(四)巡察反馈

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巡察组以书面形式向被巡察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相关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巡察整改

被巡察部门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周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被巡察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巡察组可对被巡察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六)移交督办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学院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院纪委、党委组织部或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巡察组跟踪了解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七)结果运用

巡察结果作为部门年度评先评优、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八)资料归档

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部门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依规办事;不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党政办、纪委办、组织部、审计处、财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咨询等支持。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五条 被巡察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间一般不得外出;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材料;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不得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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