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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走读式”谈话管理规定
2019-05-15 15:16  

 

  为切实做好“走读式”审查调查工作,确保审查调查安全、规范,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属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经纪委书记批准,一律安排在谈话室进行。

二、谈话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承办案件的负责人进行,一般谈话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被谈话人为女性的,必要时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三、谈话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专人负责,应当保持谈话室设施安全完善、卫生状况良好。每次使用前,应当对录音录像、电脑打印及各种安全设施进行功能检查,确保使用顺畅和安全。

四、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谈话前,手机等通讯设备需统一存放在适当地点。谈话室使用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五、谈话人员应当密切关注被谈话人的身体状况及情绪变化,发现身体不适或情绪异常的,应当及时中止谈话、妥善处置。

六、严禁私自将谈话对象带出谈话室,严禁将谈话对象单独留在谈话室内,谈话时间一般不得超过谈话当日2000

七、《谈话笔录》当场制作完成后,应当请被谈话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并由其逐页签字捺印指纹。

八、谈话室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谈话期间不得关停。待该项任务全部结束后,审查组应将音像资料统一整理保存、定期核查。

九、谈话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询问,严禁刑讯逼供。谈话结束前,谈话人应当就谈话人有无侮辱打骂等违规行为、被谈话人有无思想顾虑等情况询问被谈话人,并在谈话笔录中予以记录。谈话人应对被谈话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在确认被谈话人情绪稳定后方可引导其离开谈话室。

十、被谈话人进入谈话室及离开谈话室,一般应视情通知其所在党总支、部门或其成年亲属接送,告知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督促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并填写《“走读式”谈话对象接送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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